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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桥路3号新办楼首层之一、之二物业 【企业自挂牌项目】


    承租方资格

    (一)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场经营行为规范。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且不得转租。
    (三)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招租人或其关联单位(集团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存在未了经济或法律纠纷的或在物业租赁中存在拖欠租金、管理费等款项,且在本次招租报名截止日期前尚未缴清的。

    出租条件

    (一)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托管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合同期最后一年的两个月租金总额先行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托管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丙方一次性缴纳首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金。
    (三)应租方应向出租方书面承诺该项目相关出租事项,相关承诺内容详见招租文件(书面版)。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出租方委托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方)对租赁物进行经营管理,管理方代理履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租赁物的租赁管理。
    (二)出租项目产权用途为非住宅。出租方及管理方对租赁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租赁物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况。
    (三)承租方必须依法使用场地,在租赁物场内不得经营汽车维护维修、汽车美容及休闲娱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沐足、棋牌、桌球室、会所、KTV、SPA等);且不得生产、储存和经营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不得作仓库、停放五类车使用。
    (四)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租赁物的水费、电费、清洁卫生、垃圾费和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其中承租方电费按1.1元/度、水费按4元/吨的标准计缴。
    (五)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后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六)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登记的规划用途,并已清楚了解租赁标的场地状况和交付标准,如因场地规划用途等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因租赁物用途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或方式追究出租方或管理方任何责任,出租方和管理方仅协助提供租赁物产权证明材料,若承租方因任何原因未能办理经营证照及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不得以此追究出租方和管理方责任。
    (七)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和管理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在租赁期内,承担租赁物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修缮责任。除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修缮外,其余修缮责任归承租方。
    (八)在租赁期内,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公交站场建设、产权变更、出租方企业改制、现场无法提供用电或因出租方自身发展需要或出租方上级部门总体规划需要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等原因导致本物业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需无条件向出方或管理方退回租赁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三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特别声明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项目若使用交易保证金网上支付功能的,出租方承诺独立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承担法律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按信息公告或出租方规定由出租方办理退回。

3、意向方若对出租方自挂牌项目的交易流程或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方或其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拨打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业务投诉电话020-89160855,通过我司将申诉事项转出租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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