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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鸡公山西场地 【企业自挂牌项目】


    承租方资格

    (一)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出租方、公交集团或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处理完毕的,以及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出租方、公交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租金未清偿的。

    出租条件

    一、意向方报名后,须按出租方提供的《招租文件》要求,向出租方提交报名资料。
    二、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三、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四、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荔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按合同期首年的三个月租金总额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按首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金。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租赁物产权方(使用者)为广州市运输公司增城分公司(已改名为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产权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021年8月1日产权方已将租赁物划拨给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巴士集团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广州市荔通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通公司”)签署三方《租赁合同》。
    (二)物业交付:
    1.租赁物规划土地用途为交通、修理厂,出租方对租赁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场地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场地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如铁棚、历史建筑),承租方接收租赁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场地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合格交付。
    2.租赁合同起租期从租赁物实际交付日起计算,具体交接日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另行签订《物业交接确认书》确定。如在签订本合同起满三个月后,出租方不能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或双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向承租方全额无息退回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赔偿或补偿等要求。
    3.租赁物现配有水、电、消防等基础设施,目前该场地可供用电量约在5.7千瓦,用电性质为非工业。
    (三)出租用途: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场地,不得在租赁物内生产、储存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及不得作仓库、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四)水、电费收费标准: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租赁物的水电费、清洁卫生、垃圾费和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其中水、电费按市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缴,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或荔通公司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荔通公司缴交(承租方自行缴交除外)。如承租方实际经营的用水、用电类别发生变化,出租方或荔通公司可按经营对口的用水、用电类别的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五)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招租文件》及《租赁合同》范本。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特别声明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项目若使用交易保证金网上支付功能的,出租方承诺独立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承担法律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按信息公告或出租方规定由出租方办理退回。

3、意向方若对出租方自挂牌项目的交易流程或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方或其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拨打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业务投诉电话020-89160855,通过我司将申诉事项转出租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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