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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桥路3号7幢首层物业 【企业自挂牌项目】


    承租方资格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场经营行为规范。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原则上不得转租。
    3.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被法院、信用中国网站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出租方、公交集团或公交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处理完毕的,以及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出租方、公交集团或公交集团下属单位租金未清偿的。

    出租条件

    1.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合同期最后一年的两个月租金总额先行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2.应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在接到我司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意按照我司提供的《租赁合同》样本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3.应租方应向出租方书面承诺该项目相关出租事项,相关承诺内容详见应租资料附件1。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出租方委托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方)对租赁物进行经营管理,管理方代理履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租赁物的租赁管理。
    (二)出租项目产权用途为住宅。出租方及管理方对租赁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租赁物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况。
    (三)租赁物只作办公用途使用。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租赁物,不得在场内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违禁物品和各类化工产品及不得作仓库、停放五类车使用,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允许及合同设定不允许经营的项目。
    (四)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租赁物的水费、电费、清洁卫生、垃圾费和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其中承租方电费按1.1元/度、水费按4元/吨的标准计缴,如承租方实际经营的用水、用电类别发生变化,出租方或管理方可参照经营对口的用水、用电类别的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或管理方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缴交,出租方或管理方有权对水、电收费标准随市价变动作相应调整。
    (五)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后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及相关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并向丙方提交经营相关证照复印件,及自行承担费用;
    (六)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登记的规划用途,并已清楚了解租赁标的场地状况和交付标准,如因场地规划用途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因租赁物用途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或方式追究出租方或管理方任何责任,出租方和管理方仅协助提供租赁物产权证明材料,若承租方因任何原因未能办理经营证照及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不得以此追究出租方和管理方责任;
    (七)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管理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管理方一次性缴纳首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金。
    (八)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和和管理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在租赁期内,承担租赁物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修缮责任。除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修缮外,其余修缮责任归承租方。
    (九)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特别声明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项目若使用交易保证金网上支付功能的,出租方承诺独立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承担法律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按信息公告或出租方规定由出租方办理退回。

3、意向方若对出租方自挂牌项目的交易流程或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方或其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拨打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业务投诉电话020-89160855,通过我司将申诉事项转出租方处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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