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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桥路4号首层部分物业 【企业自挂牌项目】


    承租方资格

    (一)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场经营行为规范。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且不得转租。
    (三)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招租人或其关联单位(集团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存在未了经济或法律纠纷的或在物业租赁中存在拖欠租金、管理费等款项,且在本次招租报名截止日期前尚未缴清的。

    出租条件

    (一)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托管方签订《租赁合同》当日,须按合同期最后一年的两个月租金总额先行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应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方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消防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作为合同期消防保证金)。
    (三)应租方应向出租方书面承诺该项目相关出租事项,相关承诺内容详见招租文件(书面版)。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出租方委托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方)对租赁物进行经营管理,托管方代理履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租赁物的租赁管理。
    (二)产权用途为住宅、非住宅。
    (三)承租方必须依法使用场地,在租赁物场内不得经营明火餐饮、带住院部医院、托幼机构、养老院项目;不得经营休闲娱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沐足、棋牌、桌球室、会所、KTV、SPA等);且不得生产、储存和经营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允许及合同设定不允许经营的项目。
    (四)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出租标的的水费、电费、清洁卫生、垃圾费和因使用该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其中承租方电费、水费及排污费按国家商业费用的标准计缴。
    (五)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登记的规划用途及扩建建筑物未有产权资料,并已清楚了解租赁标的场地状况和交付标准,如因场地规划用途及扩建建筑物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因租赁物用途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或方式追究出租方或托管方任何责任,出租方和托管方仅协助提供租赁物产权证明材料,若承租方因任何原因未能办理经营证照及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不得以此追究出租方和托管方责任。
    (六)出租项目改动由承租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楼候车室、售票室、司机休息室、机房、东侧楼梯、厕所、点钞中心),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要求进行改造及装修,改造后按出租方设计要求通电、通水、通网络,所有改造费用(含改造费、装修费、材料费、人工费)由承租方支付。
    (七)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或转租、分租、调换使用、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占用客运站站前广场,调度室。
    (八)在租赁期内,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公交站场建设、产权变更、出租方企业改制、现场无法提供用电或因出租方自身发展需要或出租方上级部门总体规划需要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等原因导致本物业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需无条件向出租方或托管方退回租赁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三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他披露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特别声明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项目若使用交易保证金网上支付功能的,出租方承诺独立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承担法律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按信息公告或出租方规定由出租方办理退回。

3、意向方若对出租方自挂牌项目的交易流程或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方或其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拨打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业务投诉电话020-89160855,通过我司将申诉事项转出租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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