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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中山八路35号首层自编4号出租项目 【广交所挂牌项目】


    出租标的信息

    出租标的基本信息
    出租底价 元/月/总面积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价格说明 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3%。
    支付方式 租金按月结算,承租方将首月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此后,每月租金于当月的5日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
    资产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
    出租标的详细信息
    标的所在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35号首层自编4号 标的所在区域 荔湾区
    出租类别 出租用途
    出租面积(总面积) 70.0 平方米 租赁期限 5 年
    免租期限
    特色 一线街铺,繁华商圈,交通便利,创业首选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权证名称 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
    权证编号 穗房证字第163665号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398.16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标的使用情况 占用 租赁期情况 原租赁期满
    是否涉及优先权 是。如优先权人不放弃优先权,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参与交易,并按本信息公告的报价方式、交易条件规定行使优先权。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日期 2018-09-12 挂牌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看样事项
    组织交易方式 *仅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协议交易。 *如征集到符合资格的意向方为2家或以上且至少1个意向方缴纳交易保证金的,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报价方式 一次性报价
    交易条件
    1、承租方须在竞价活动结束的次日(工作日)内或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签订<成交确认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广州产权交易所、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2、承租方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广州市物业租赁合同》,并按《广州市物业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愿意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承租方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出租标的首年(按12个月计算)租金成交价格的1%。 出租方应付广州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须于交纳上述款项时一起交纳。出租方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如出租标的以高于挂牌价格成交的,则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增值服务费,按首年租金成交价格增值部分的5%计算。 交易服务费可在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承租方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向本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余额。

    4、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广州市物业租赁合同》版本来签署租赁合同。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不允许
    交易保证金交纳规则
    是否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收取方案 收取方式为固定交易保证金,金额为 197505.00 元。
    交易保证金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资格确认后交纳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17:00前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交易保证金/诚意金须以意向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例:如意向方为企业的,须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须以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1500 0015 7532 75,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保证内容 1、以网络竞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方应参与竞价活动。
    2、意向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在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行权。
    3、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并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4、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处置方法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所和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所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月租金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于收到出租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交易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3、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必须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www.gemas.com.cn)点击“注册用户”完成网上报名流程后,前来广州产权交易所提交项目对应纸质文件,完成登记报名手续。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的现有质量、现状和指定的用途出租,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承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相当于出租标的出租期末年 3 个月月租金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交易双方的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交易前请认真查验物业状况,如出现物业基建设施损坏(结构损坏、墙身开裂、给排水设施损坏),由出租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其它损坏情况,由承租方承担修缮。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是否需要上传电子文档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意向方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应先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根据项目公告要求,意向方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1、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应提交:
    (1)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承诺书》原件,内容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广州市物业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4)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自然人应提交:
    (1)意向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承诺书》原件,内容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广州市物业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4)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承诺书 暂无。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中心
    出租方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

            本出租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出租方同意由贵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对本出租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出租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出租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出租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上传或递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本出租方填写的内容及上传或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出租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本出租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出租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联系人信息

    交易机构信息
    联系人 何小姐、刘先生
    联系方式 020-89160888-7226、020-89160888-7238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

电话:(020)89160888  E-Mail:gemas@gema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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