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标的信息
出租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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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元/月/总面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价格说明 | 首年每月租金16336元,第二年起每年租赁价格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5%。 | ||
支付方式 | 按月交纳租金,承租人应在每月10日前把当月租金存入委托扣缴租金专用账户,或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资产来源 | 国有企业房屋出租 | ||
出租标的详细信息 | |||
标的所在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宾至路23号(23号商铺)101房 | 标的所在区域 | 番禺区 |
出租类别 | 出租用途 | ||
出租面积(总面积) | 236.74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5 年 |
免租期限 | 租赁期首两个月为免租期 | ||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 |||
权证名称 | 房地产权证 | ||
权证编号 | 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070619号 | ||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 236.74 | ||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 商业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
标的使用情况 | 空置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不涉及优先权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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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19-11-07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不足(1)个, 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4)个周期 |
补充延牌说明 | 首个挂牌期满结束时,如征集到的意向方不足( 1 )个,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4个周期。 | ||
看样事项 | |||
组织交易方式 |
仅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选择协议交易,交易双方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成交价格直接签订成交文件。 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为2家或以上的,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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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
交易条件 |
1.承租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签订成交文件通知书》或竞价/报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自广州产权交易所、承租方、出租方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承租方须于《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承租方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承租方须按照首年成交租金的4%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可在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
4.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的了解,认同交易标的现状,并对承租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5. 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版本签署《租赁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廉政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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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不允许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是否收取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收取方案 | 收取方式为固定交易保证金,金额为 189498.00 元。 | ||
交易保证金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资格确认后交纳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17:00前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交易保证金/诚意金须以意向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例:如意向方为企业的,须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须以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1500 0015 7532 75,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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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内容 | (1)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2)意向方不得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 (3)意向方须按照公告和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动态报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 (4)意向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在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行权; (5)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并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6)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约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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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所和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所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月租金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于收到出租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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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方(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必须无与出租方发生过经济纠纷或存在经济纠纷尚未解决。 3、意向方须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www.gemas.com.cn)点击“注册用户”完成网上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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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出租标的已有不动产权证,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该物业的相关证照情况,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如导致不能经营或不能实现其物业使用目的的,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 2、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的,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消防、工商证照申领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装修、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商铺交付使用前不得进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意向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物业,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5、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如需进行装修,须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出租方前期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装修申请,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审核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动工,如因物业公司的审核导致承租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一切责任与后果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装修前须按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交付装修押金,并遵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自行负责该物业周边的广场及路面维护维修、环境绿化、卫生、排污、排水;承担该物业除主体结构以外的修缮费用(但是,如该物业主体结构的损害是由于承租方不正当使用或不正当装修改造而造成的,则承租方须承担修缮责任和费用),保持该物业完好,出现破损应及时修缮。 7、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变更或物业管理费调整等,承租方均无条件同意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缴费义务。 |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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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上传电子文档 | 是 | ||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通过系统线上上传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于签订成交文件时将报名登记时所上传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否则,视为其违约。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和租赁合同等成交文件。该意向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所有。 根据项目公告要求,意向方须上传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上传的资料须为彩色扫描件或照片)。 1、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应提交: (1)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 (2)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自然人应提交: (1)意向承租方身份证; (2)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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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 我方若被确认为本项目承租方后,承诺如下事项: 1、我方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来签署并履行租赁合同。 2、我方承诺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无犯罪记录,无欠租欠薪记录,无涉及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 3、我方承诺已知晓该物业相关证照情况,我方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如导致不能经营或不能实现其物业使用目的的,由我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 4、我方已对该物业进行现场查勘并清楚了解物业现状及物业相关证照等各方面的情况,我方完全接受并同意物业按此现状交付。 5、我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需进行装修,须先向物业管理公司(该物业前期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装修申请,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动工,审核期内我方不得擅自动工,如因物业公司的审核导致我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一切责任与后果与贵司无关。承租方装修前须按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交付装修押金,并遵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6、我方承诺按出租方商铺交付使用的时间进场。否则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本司/本人承担。 7、我方承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物业,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 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大石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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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申请与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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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联系人信息
交易机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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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黄先生 | ||
联系方式 | (020)84713621、39902960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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