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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30号之二206室物业 【企业自挂牌项目】

    当前价:1339.00     

    • 项目编号:AAZ2021AA115075
    • 起始价:¥ 1,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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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且不得转租。
    3.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被法院、信用中国网站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出租方、公交集团或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处理完毕的,以及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出租方、公交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租金未清偿的。

    出租条件

    1.承租方与租赁合同出租方及租赁合同管理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租赁合同管理方一次性缴纳相当于第3年二个月成交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2.承租方与租赁合同出租方及租赁合同管理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租赁合同管理方一次性缴纳首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金。
    3.应租方应向出租方书面承诺该项目相关出租事项,相关承诺内容详见招租文件(书面版)。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租赁合同出租方委托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管理方)对租赁物进行经营管理,租赁合同管理方代理履行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租赁物的租赁管理。
    2.出租项目产权用途为住宅。
    3.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租赁物,不得在场内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违禁物品和各类化工产品及不得作仓库、停放电动单车,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允许及合同设定不允许经营的项目。
    4.租赁期间承租方需承担因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水费、电费、清洁卫生费、小区管理费、垃圾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承租方须负责场地范围内所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并承担使用、维护发生的各类费用。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对该物业进行转租(包括分租)、转让、转借、与他人互换物业使用、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出租方和租赁合同管理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且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不予退回。
    7.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扩建、加建、改建及拆卸相关物品,因承租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租赁物或由租赁合同出租方、租赁合同管理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物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9.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招租文件》及《租赁合同》范本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特别声明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项目若使用交易保证金网上支付功能的,出租方承诺独立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承担法律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按信息公告或出租方规定由出租方办理退回。

3、意向方若对出租方自挂牌项目的交易流程或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方或其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拨打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业务投诉电话020-89160855,通过我司将申诉事项转出租方处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

电话:(020)89160888  E-Mail:gemas@gema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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