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越秀区人民北路458号 【企业自挂牌项目】
承租方资格
1.意向方须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www.gemas.com.cn)点击“注册用户”完成网上报名。
2.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意向承租方必须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签署租赁合同。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历史与现状与出租方、出租方上级主管单位或出租方同一集团属下其它关联企事业单位存在民事或经济纠纷或有未清理的逾期应收账款的,且在本次招租报名截止日期前尚未缴清的。
出租条件
1.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的了解,认同交易标的现状,并对承租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版本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反商业贿赂协议》、《场地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保证金: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租赁保证金(相当于首年3个月租金)和安全保证金(相当于首年半个月租金)。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无违约并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出租方在两个月内无息向承租方退还。
2.出租标的房地产权属人为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方有权出租标的,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反商业贿赂协议》、《场地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
3. 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不配套停车位、管道煤气,招租人给予现状情况介绍,意向投标人投标时需自行对现场进行勘察。
4.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建审批,不得改建、扩建或者改变该场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否则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可要求承租方恢复该场地的原状或赔偿损失。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对该场地进行装修的,则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承租方不得损坏该场地的装修,并无偿、完好地将该场地及装修物移交给出租方。
5. 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进行转租(包括分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互换场地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如确需转租的,须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自愿增加不少于一倍履约保证金作为转租保证金,由出租方决策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应交出租方备案。
6. 设备设施安装、维保费:租赁物业及其所有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保全部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照明等)。
7.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承租方除可带走自行购置的非固定安装部份的设施、设备外,不得拆除或损坏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及建筑物、装修定着物,须保持经营房屋的完整性,并在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10天内无偿交还给出租方所有。
8. 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公交站场建设、产权变更、出租方企业改制、现场无法提供用电或因出租方自身发展需要或出租方上级部门总体规划需要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等原因导致本物业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无条件向出租方或托管方退回租赁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三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特别声明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项目若使用交易保证金网上支付功能的,出租方承诺独立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承担法律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按信息公告或出租方规定由出租方办理退回。
3、意向方若对出租方自挂牌项目的交易流程或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方或其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拨打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业务投诉电话020-89160855,通过我司将申诉事项转出租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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