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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过往没有涉及任何债务的法律纠纷,需提供证明或承诺书。
    3、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4、本次出租不接受中介公司代为报名

    出租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的相关文件签署;
    2、不得改变出租物业的用途,不得储存危险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物品及挥发性气体,不得储存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共环境的物品、违禁品,必要时出租方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方进行必要的检查。
    3、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求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承租方不得将出租物业转租、分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
    5、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天之内向出租方支付履约租赁保证金和首次租金。
    6、承租方需提供商业计划书及品牌介绍。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该出租标的按现状对外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可到标的现场了解各项设施设备的配置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承租方需按确定范围的实际需求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标的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
    4、出租标的有产权证,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房,租赁备案及办理相关证照自行解决。
    5、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租方须与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6、出租标的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无犯罪记录以及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过往没有涉及任何债务的法律纠纷;
    8、意向承租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
    9、意向承租方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不得参与。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特别声明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项目若使用交易保证金网上支付功能的,出租方承诺独立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承担法律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按信息公告或出租方规定由出租方办理退回。

3、意向方若对出租方自挂牌项目的交易流程或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方或其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拨打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业务投诉电话020-89160855,通过我司将申诉事项转出租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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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9160888  E-Mail:gemas@gema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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