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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沙路26号之一首层物业出租项目 【企业自挂牌项目】

    当前价:17034.00     

    • 项目编号:AAZ2021AA101805
    • 起始价:¥ 17,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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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

    1.应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且不得转租。
    3.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招租人或其关联单位(集团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存在未了经济或法律纠纷的或在物业租赁中存在拖欠租金、管理费等款项,且在本次招租报名截止日期前尚未缴清的。

    出租条件

    1.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合同期最后一年的两个月租金总额先行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2.应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在接到我司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意按照我司提供的《租赁合同》样本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3.应租方应向出租方书面承诺该项目相关出租事项,相关承诺内容详见应租资料附件1。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原使用方在过往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服从管理,则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2.产权权属情况:广州市金轮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穗房地证字第267920 号>)。
    3.出租方委托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方)对租赁物进行经营管理,管理方代理履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租赁物的租赁管理。
    4.承租方必须依法使用场地,不得经营明火餐饮、带住院部医院、养老院、托幼机构项目;不得经营网吧、沐足、棋牌、桌球室、会所、KTV、SPA等娱乐项目;且不得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违禁物品和各类化工产品及不得作仓库、停放五类车使用,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允许及合同设定不允许经营的项目。
    5.租赁期间承租方需承担因使用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清洁卫生费、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承租方电费按1.25元/度、水费按5元/度的标准计缴,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后按规定向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缴交(承租方自行缴交除外)。承租方须负责场地范围内所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并承担使用、维护发生的各类费用。
    6.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后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及营业执照,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7.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登记的规划用途及已清楚了解租赁标的场地状况和交付标准,如因场地用途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因租赁物用途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出租方或管理方任何责任。出租方或管理方仅协助提供租赁物产权证明材料,若承租方未能办理证照及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不得以此追究出租方责任;
    8.出租方及管理方对租赁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租赁物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况;
    9.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及管理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除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修缮或出租方、管理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归承租方;
    10.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租赁合同》范本。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特别声明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项目若使用交易保证金网上支付功能的,出租方承诺独立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承担法律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按信息公告或出租方规定由出租方办理退回。

3、意向方若对出租方自挂牌项目的交易流程或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方或其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拨打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业务投诉电话020-89160855,通过我司将申诉事项转出租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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