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69号 【广交所挂牌项目】
- 地 址:
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69号
-
项目编号:
GZ2018DG201038
-
出租底价:
元/月/总面积
- 面积:
3415.6 ㎡
-
截止时间:
2018-11-19
-
租赁期限:
6 年
-
出租用途:
工业,其他
-
其他说明:
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物流园或专业市场
- 特 色:
出租标的信息
出租标的基本信息 | |||
---|---|---|---|
出租底价 | 元/月/总面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价格说明 | 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 | ||
支付方式 | 承租方在每月10日前以支票或转账形式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当月租金。 | ||
资产来源 | 国有企业房屋出租 | ||
出租标的详细信息 | |||
标的所在地址 | 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69号 | 标的所在区域 | 荔湾区 |
出租类别 | 出租用途 | ||
出租面积(总面积) | 3415.6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6 年 |
出租面积描述 | 房屋总建筑面积是2767.60平方米,房屋共用地面积5612平方米。另有自编之2-8、之10-11临时商铺2层共648平方米。 | ||
免租期限 | 3个月 | ||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 |||
权证名称 | 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 ||
权证编号 | NO.107223 | ||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 2767.60 | ||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 仓库、宿舍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
标的使用情况 | 空置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不涉及优先权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18-10-23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不足(1)个, 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
补充延牌说明 | 首个挂牌期满结束时,如征集到的意向方不足(1)个,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首个挂牌期满结束时,如征集到的意向方为(1)个,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首个挂牌期满结束时,如征集到的意向方为(2)个或以上,但经资格审核后仅有1家符合资格的,则项目不变更条件重新挂牌,第二次挂牌的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首次挂牌符合资格的意向方资格将保留至第二次挂牌。 | ||
看样事项 | |||
组织交易方式 |
如不变更条件进行两次信息发布(含延长周期和第二次挂牌)后仅有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经批准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协议交易。如征集到符合资格的意向方为2家或以上且至少1个意向方缴纳交易保证金的,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
交易条件 |
1.承租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签订合同通知书》/《签订<成交确认书>通知书》或竞价/报价活动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广州产权交易所、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2. 承租方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承租方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相当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0.5%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可在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承租方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向本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余额。
4.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版本签署。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不允许 | ||
诚意金交纳规则 | |||
是否收取诚意金 | 是 | ||
诚意金收取方案 | 收取方式为固定诚意金,金额为 1000000.00 元。 | ||
诚意金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承租登记后交纳 | ||
诚意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诚意金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交易保证金/诚意金须以意向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例:如意向方为企业的,须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须以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 |
诚意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1500 0015 7532 75,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
||
保证内容 | (1)以网络竞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方应参与竞价活动;(2)意向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在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行权; (3)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并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4)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 ||
处置方法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所和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所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经资格确认后,意向方交纳的诚意金中360,000.00元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
(4)承租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月租金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及诚意金余额由本所于收到出租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
交易条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方须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www.gemas.com.cn)点击“注册用户”完成网上报名流程后,前来广州产权交易所提交相应项目纸质文件,完成登记报名手续。 2.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 3. 意向方须提供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资信证明(须提供意向方的银行定期存款证明或最近一月的银行活期存款证明或最近一月授信额度证明,且证明的对象必须为意向方。)或等值担保物(物业资产)清单(须提交全部担保物的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查册日期应不早于报名前10日)、及全部担保物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应不早于报名日前3个月),且意向方提交的物业资产应满足(1)意向方所有或控制的,(2)产权清晰无争议的,(3)无抵押等第三方权利,(4)没有被查封”等条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出租标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是2767.60平方米,房屋共用地面积5612平方米。另有自编之2-8、之10-11临时商铺2层共648平方米,未办理消防报建手续及产权证明文件,承租方如需完善相关手续,出租方予以配合。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临时商铺被相关部门要求拆除的,其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得以临时商铺无报建手续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3、出租标的没有完成消防验收,承租方需自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临商、工商注册登记、消防报建等与经营有关的手续并承担费用,出租方协助提供资料(如有),承租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4、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除需向出租方缴纳一个月租金及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外,还需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保函或等值物业资产作担保。承租方提供银行保函的,提交时间应在《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承租方提供等值物业资产作担保的,则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平台规定的双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限前,提供相应的产权文件、资产权属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的承诺,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前述银行保函和物业资产担保的担保责任为连带担保,担保范围为: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和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以及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如有)。担保期限至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如在担保期限内,承租方并未拖欠前述担保范围的款项,则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解除担保。银行保函及物业资产担保的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三。 5、出租标的的证载用途为仓库、宿舍,承租方如改变出租标的用途的(包含物业升级改造、使用功能调整等),须书面报经出租方同意并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开业。如未能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得开业。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仅提供现有资料,变更后的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须将出租标的整体改造为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物流园或专业市场后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才能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转租、分租。 7、承租方承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租赁场地现有的简易建筑物内外翻新,并完成场地升级改造,全部报批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改造后的物业需取得消防验收文件。具体翻新、硬地化以及升级改造指标详见《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五。 8、出租标的是按现状出租的,其实际尺寸与平面图尺寸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承租方应仔细核对租赁建筑物实际尺寸与平面图尺寸之间的差异,针对差异部分的装修投入应谨慎,如因差异部分(主要是增加面积部分)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的,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拆除。对此,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合同租金不变,合同继续履行。 9、出租标的的交付日期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为准。 10、承租方自行向供水、供电单位缴交水、电费用。 11、出租标的的物业管理由承租方自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或自行管理。 12、承租方不得在出租标的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13、出租标的的客观真实情况已明确披露,意向承租方应参与交易活动前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 是 | ||
---|---|---|---|
是否需要上传电子文档 | 否 | ||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
意向方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应先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根据项目公告要求,意向方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1.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承诺书》原件,内容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4.意向方如提供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资信证明的,须提供意向方的银行定期存款证明或最近一月的银行活期存款证明或最近一月授信额度证明,且证明的对象必须为意向方。 5.意向方如提供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等值担保物(物业资产)清单的,须提交全部担保物的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查册日期应不早于报名前10日)、及全部担保物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应不早于报名日前3个月),并承诺所提交的物业资产满足(1)意向方所有或控制的,(2)产权清晰无争议的,(3)无抵押等第三方权利,(4)没有被查封”等条件。 6.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
承诺书 | 1、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我方如提供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等值担保物(物业资产)清单的,承诺所提交的物业资产满足(1)我方所有或控制的,(2)产权清晰无争议的,(3)无抵押等第三方权利,(4)没有被查封”等条件。 |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出租方申请与承诺 |
|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联系人信息
交易机构信息 | |||
---|---|---|---|
联系人 | 林小姐、曾小姐 | ||
联系方式 | 020-89160955、89160974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
电话:(020)89160888 E-Mail:gemas@gemas.com.cn
版权所有©广州产权交易所 粤ICP备0501734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1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