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交易指南> 交易操作规程

广州产权交易所公有物业出租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2017年6月制定)

来源:   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有物业出租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公有物业,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法拥有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公有物业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方),将其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开展物业出租的适用本规程。其他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开展物业出租的可参照执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从事物业出租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物业出租原则上不得作为交易标的。

第七条 通过本所进行的物业出租实行公开挂牌交易制度,交易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含动态报价)、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招投标、拍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有物业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所、出租方应对意向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参与物业出租交易的各方,对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十一条 出租方向本所申请办理物业出租交易时,应与本所签订《委托协议》,同时递交《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出租类)》及相关资料(见附件)。

第十二条 出租方递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予以接收登记。本所对物业出租披露的信息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本所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出租方。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本所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通过本所网站等渠道发布出租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交易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网站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部门如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出租方可按照《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如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本所将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四章  标的展示

第十五条 出租方应在信息公告中设置标的展示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展示期间查勘标的物业的,出租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意向登记及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意向方应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承租意向申请,并递交《产权交易项目意向申请书(出租类)》及相关材料。本所对意向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公告期满,本所对意向方递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就意向方是否符合承租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提请出租方确认。

第十九条 出租方应对初审意见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出租方对本所的资格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如项目未对承租方的资格条件做出限制,出租方可委托本所独立对意向承租方进行资格审核及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资格审核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意向方。

第二十二条 意向方应按项目要求向本所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方交纳保证金后,获得参与交易的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交易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出租标的首年三个月月租金(挂牌价格)数额。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竞价实施办法、项目交易须知组织实施交易并确定承租方。

第二十五条 交易涉及优先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应按照项目公告、交易须知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出租方、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本所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根据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的要求及交易结果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应向本所递交一份原件备案。

第七章 成交结果公示与公告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如需进行成交结果公示的,本所将交易结果通过本所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租赁合同生效后,本所将交易结果通过本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 物业出租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即首期租金),一般以人民币结算。交易保证金应通过本所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非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按约定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所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交易价款(即首期租金)进行监管与结算。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本所的结算账户。对符合资金划出条件的,本所及时向出租方划转相关资金。出租方在收到资金后,应向本所出具收款凭证。

第三十四条 其它交割事项,由有关各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交易收费

第三十五条 本所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自签署确认成交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本所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七条 若因交易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又解除的,本所向交易双方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一)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二)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告;
(三)交易双方已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第十一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所自出具凭证之日起1个月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所对本规程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

电话:(020)89160888  E-Mail:gemas@gemas.com.cn

版权所有©广州产权交易所 粤ICP备0501734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1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