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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物业出租信息发布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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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广州产权交易所作为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及公共信息平台,为规范国有企业物业出租在广州产权交易所信息发布行为,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物业,是指单次出租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位于广州市四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内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不超过500平方米或土地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物业。

(二)位于上述四区以外及其他区域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不超过1000平方米或土地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物业。

 

二、账号申请及管理

第三条 国有企业在广州公有物业出租平台(http://gzfc.gemas.com.cn)(下称“出租平台”)下载并填写《账号申请表》,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

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收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账号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应在收到账号信息后,自行登录系统修改账号密码。

第四条 如国有企业需注销账号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广州产权交易所根据申请对账号予以注销。

三、交易程序

第五条 国有企业登录出租平台,录入并发布出租信息。国有企业应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广州市国有物业出租相关管理规定,自行组织公开竞争招租。如需广州产权交易所提供组织竞价活动等服务的,国有企业可向广州产权交易所另行提出委托申请。

第七条 签订租赁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国有企业应登录出租平台,录入并发布成交结果信息。

四、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作为物业出租的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第九条 国有企业发布信息内容需符合现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十条 广州产权交易所接受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出租平台交易数据。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录入信息的,应自行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出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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