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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综合评审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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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项目评审交易行为,依据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制度,制定《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综合评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意向方须认真阅读本办法及其附件,一旦参与交易,即表明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办法及其附件的约定,并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评审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由本所依据相关约定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符合资格的意向方提交的评审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择优选定成交方。

第二章 评审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意向方应当按照项目《评审须知》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评审文件,意向方提交的评审文件应当正确签署,实质上响应并满足本办法及相关交易须知的规定。
第五条 评审文件的编制
(一)意向方编制的评审文件必须包括正本和副本。评审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评审文件应装订成册。
(二)评审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意向方签字(如为自然人)或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如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 全套评审文件存在涂改和行间插字的,需在修改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评审文件的密封和标志
(一)密封:意向方必须将评审文件密封提交,可将评审文件统一密封或将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
(二)标志:意向方应在封袋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意向方姓名或名称、交易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第七条 评审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意向方应当对提交的评审文件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文件或作出不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综合评审的要求

第八条 具备参与评审资格的意向方凭以下文件之一提交评审文件:
(一)身份证(意向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意向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如委托代理人参与评审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三)如更换委托代理人参与评审的,须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件原件、委托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新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文件如要求为原件的,仅需要核对原件;如要求为复印件,意向方需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及加盖公章。
第九条 上述文件一经提交,本所不予退还,由本所对相关文件作存档备查。
第十条 评审文件的提交
(一)意向方必须在《评审须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密封的评审文件,并应在评审文件封面写明意向方姓名或名称及交易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二)如意向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评审文件,或评审文件不符合《评审须知》及本办法规定的,则该评审文件视为无效评审文件;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在《评审须知》规定的提交评审文件的时间以外送达的评审文件,本所将拒收并原封退给意向方。
意向方在《评审须知》规定的提交评审文件的时间内,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评审文件。意向方补充、修改后的评审文件,应按要求密封完好。
第十二条 意向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要求到场递交评审文件,不提交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且不影响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文件的提交、开启、评审均应录音录像。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委托方代表共三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委托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相关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特殊规定的另行确定。如委托方不派代表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可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由本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相关领域专家和委托方代表组成,有特殊规定的另行确定。
(三)相关领域专家由本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系统抽取。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申请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依法保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事项独立作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意向方,不得收受意向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评审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审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意向方应按项目《评审须知》的要求,根据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评审文件。本所收到评审文件后,将当面开具评审文件签收表,评审文件由本所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开启评审文件
(一)开启评审文件由本所主持,在《评审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二)开启评审文件前,由本所稽核与法律事务部派出人员检查评审文件的密封情况,评审文件未按要求予以密封的,将视为无效文件。
(三)评审文件经确认完好无损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清点、宣读、记录。若评审文件拆封后,经本所审查及评审委员会确认,文件未实质上响应项目《评审须知》及本办法规定的,将视作无效评审文件。
(四)开启评审文件顺序按各意向方送达评审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开启评审文件过程的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应当按照项目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开始前,委托方或委托方代表可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客观公正地介绍所评审项目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项目《评审须知》、项目评分表及本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阅读评审文件,独立对各意向方提交的评审文件进行审查、比较、评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将审查每一评审文件是否对项目公告、《评审须知》及本办法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评审文件为无效评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评审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项目公告、《评审须知》及本办法作出实质性响应,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后按无效评审文件处理:
(一)评审文件附有委托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二)评审文件中意向方名称与资格审核认定结果不一致的;
(三)提交的评审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项目《评审须知》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对标的项目的报价低于挂牌价格的;
(六)不符合项目公告、《评审须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项目公告、《评审须知》及本办法要求的评审文件进行评审时,除项目公告、《评审须知》及本办法另有约定外,将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数额为准。
为有助于评审文件的审查、比较和评分,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意向方对评审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意向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评审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评审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方拒绝按照评审委员会要求对评审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评审文件都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评审文件。

第六章 成交方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意向方得分排名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本所将向各意向方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各自的总得分和排名。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审确认为得分排名第一的意向方在本所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相关成交文件后,该意向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 若交易项目涉及候选人机制等特殊情况的,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公告的方式确认成交方。
第三十条 若评审程序结束不能按规定确认成交方的,交易标的由委托方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如采用综合评审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对综合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所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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