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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举牌报价实施办法 (2019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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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项目举牌报价交易行为,依据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举牌报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意向方须认真阅读本办法及其附件,一旦参与交易,即表明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办法及其附件的约定,并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牌报价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由本所依据相关约定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组织符合资格的意向方以举牌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方。 


第二章 举牌报价的要求


  第四条 具备参与举牌报价资格的意向方凭以下文件之一参与举牌报价:
  (一)身份证明(意向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意向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如委托代理人参与报价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三)如更换委托代理人参与报价的,须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件原件、委托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新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文件如为原件的,仅需要核对原件;如为复印件,意向方需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第五条 上述文件一经提交,本所不予退还,由本所对相关文件作归档保存。
  第六条 意向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场参加举牌报价,不到场参加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且不影响交易结果。
  优先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规定行使优先权,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且不影响交易结果。
  第七条 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第三章 举牌报价程序


  第八条 被本所确认参与举牌报价的意向方,本所向其发放交易号牌。
  第九条 主持人主持进行举牌报价。
  主持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报价的递进阶梯。意向方可跟随主持人报价举牌报价,也可以口头报出高于主持人的报价,但不能低于主持人规定的报价阶梯。当主持人三次报出当前最高报价后,无人以更高价进行举牌报价的,主持人以敲槌方式结束举牌报价程序并确认最高报价以及报价最高的意向方。
  第十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场内行权的,举牌报价程序如下:
  (一)当主持人三次报出当前最高报价后,无人以更高价进行举牌报价的,主持人应明确提示最高报价的意向方其报价是否最终报价,如为最终报价,该报价将成为优先权人的行权价格。如非最终报价,最高报价的意向方须即场确认最终报价。
  当最高报价的意向方报出最终报价后,主持人三次报出当前最终报价且无人以更高价进行举牌报价的,以敲槌方式结束举牌报价程序并确认最终报价以及报价最高的意向方。
  (二)主持人敲槌确认举牌最终报价后,应当场询问优先权人是否以最终报价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即场以书面方式表明是否行使优先权(见附件)。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三)当无人对挂牌价进行举牌应价,且经主持人三次询问后仍无人应价的,主持人应敲槌确认并询问优先权人是否以挂牌价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即场以书面方式表明是否行使优先权(见附件)。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第十一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场外行权的,举牌报价程序如下:
  (一)当主持人三次报出当前最高报价后,无人以更高价进行举牌报价的,主持人应明确提示最高报价的意向方其报价是否最终报价,如为最终报价,该报价将成为优先权人的行权价格。如非最终报价,最高报价的意向方须即场确认最终报价。
  当最高报价的意向方报出最终报价后,主持人三次报出当前最终报价且无人以更高价进行举牌报价的,以敲槌方式结束举牌报价程序并确认最终报价以及报价最高的意向方。
  (二)本所将以举牌报价现场确定的最终报价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表明是否行使优先权(见附件)。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三)若举牌报价没有产生有效报价的,则视为意向方放弃受让交易标的,本所将以挂牌价格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表明是否行使优先权(见附件)。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第十二条 如项目有两个或以上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本所可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行权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成交方的确认


  第十三条 举牌报价结束后,项目没有优先权人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要求签订相关交易文件后,该报价最高的意向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十四条 举牌报价结束后,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按要求签订相关交易文件后,该优先权人被确认为成交方,其行权价格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十五条 本所可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公告的方式确认成交方。
  第十六条 若举牌报价结束不能按规定确认成交方的,交易标的由委托方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所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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